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規定地價 ( 104 年 06 月 22 日)
第21條
公有土地及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照價收買之土地,以各該宗土地之公告 地價為申報地價,免予申報。但公有土地已出售尚未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 者,公地管理機關應徵詢承購人之意見後,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辦理申 報地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