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規定地價 ( 104 年 06 月 22 日)
第20條
由管理人或代表人申報地價者,其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 ,應檢附該管理人或代表人得處分其財產之合法證明文件,未檢附者,視 為未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