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規定地價 ( 104 年 06 月 22 日)
第19條
分別共有土地,由所有權人按應有部分單獨申報地價。

公同共有土地,由管理人申報地價;如無管理人者,由過半數之共有人申 報地價。

法人所有之土地,由其代表人申報地價。

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竣繼承登記者,應由合法繼承人檢具經切結之繼承 系統表申報地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