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規定地價 ( 104 年 06 月 22 日)
第16條
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四款分區公告時,應按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 )公告其宗地單位地價;依同款申報地價之三十日期限,自公告之次日起 算;依同條第五款編造總歸戶冊時,應以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 (市)之土地,為歸戶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