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總則 ( 104 年 06 月 22 日)
第11條
本條例所稱改良土地,指左列各款而言。

一、建築基地改良:包括整平或填挖基地、水土保持、埋設管道、修築駁 嵌、開挖水溝、舖築道路等。

二、農地改良:包括耕地整理、水土保持、土壤改良及修築農路、灌溉、 排水、防風、防砂、堤防等設施。

三、其他用地開發所為之土地改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