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總則 ( 104 年 06 月 22 日)
第10條
依法徵收或照價收買之土地,以現金搭發土地債券補償地價者,主管機關 應按土地所有權人所得現金及債券數額比例計算承租人應領之補償,並依 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代為扣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