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  附則 ( 106 年 05 月 10 日)
第84條
(刪除)
第85條
本條例施行區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86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

第87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之第十九條之一、第三十五條之 三、第三十七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之一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修正之第四十六條之施行日期,由行 政院定之。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三日修正之第四十七條及第八十一條之二 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