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  土地使用 ( 106 年 05 月 10 日)
第77條
耕地出租人依前條規定終止租約收回耕地時,除應補償承租人為改良土地 所支付之費用及尚未收穫之農作改良物外,應就申請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 土地現值,預計土地增值稅,並按該公告土地現值減除預計土地增值稅後 餘額三分之一給予補償。

前項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以承租人已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三條 規定以書面通知出租人者為限。

公有出租耕地終止租約時,應依照第一項規定補償耕地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