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  土地使用 ( 106 年 05 月 10 日)
第74條
依第二十六條規定限期建築之土地,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土地所有權人應 於接到限期使用通知後,與承租人、借用人或地上權人協議建築、增建或 改建;協議不成時,得終止租約、借貸或撤銷地上權:

一、土地所有權人將其土地出租、貸與或設有地上權者。

二、土地所有權人將其所有之建築改良物出租或貸與他人使用者。

三、土地承租人、借用人或地上權人將其所有建築改良物出租或貸與他人 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