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  土地使用 ( 106 年 05 月 10 日)
第71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尚未建築之私有建築用地,應限制土地所有權 人所有面積之最高額。

前項所有面積之最高額,以十公畝為限。但工業用地、學校用地及經政府 核准之大規模建築用地,應視其實際需要分別訂定之。

計算尚未建築土地面積最高額時,對於因法令限制不能建築之土地,應予 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