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  土地使用 ( 106 年 05 月 10 日)
第67條
經重劃之土地,重劃機關應依據重劃結果,重新編號,列冊送由該管登記 機關,逕為辦理權利變更登記,換發土地權利書狀;未於規定期限內換領 者,宣告其原土地權利書狀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