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  土地使用 ( 106 年 05 月 10 日)
第66條
市地重劃區內,經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機關應以書面分別通知原土地所 有權人及使用人,限期辦理遷讓或接管;逾期不遷讓者,得移送法院強制 執行;逾期不接管者,自限期屆滿之日起,視為已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