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  土地使用 ( 106 年 05 月 10 日)
第63條
出租之公、私有耕地因實施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者,由直轄 市或縣(市)政府逕為註銷其租約並通知當事人。

依前項規定註銷租約者,承租人得依左列規定請求或領取補償:

一、重劃後分配土地者,承租人得向出租人請求按重劃計畫書公告當期該 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三分之一之補償。

二、重劃後未受分配土地者,其應領之補償地價,由出租人領取三分之二 ,承租人領取三分之一。

因重劃抵充為公共設施用地之公有出租農業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應逕為註銷租約,並按重劃計畫書公告當期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三分之 一補償承租人,所需費用列為重劃共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