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  土地使用 ( 106 年 05 月 10 日)
第63-1條
前條以外之出租土地,因重劃而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者,承租人得終止 租約,並得向出租人請求相當一年租金之補償。其因重劃而增減其利用價 值者,出租人或承租人得向對方請求變更租約及增減相當之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