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  土地使用 ( 106 年 05 月 10 日)
第62條
市地重劃後,重行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自分配結果確定之日起 ,視為其原有之土地。但對於行政上或判決上之處分,其效力與原有土地 性質上不可分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