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  土地使用 ( 106 年 05 月 10 日)
第61條
都市發展較緩地區辦理市地重劃時,得先將重劃土地之交換分合、測定界 址及土地之分配、登記及交接工作,辦理完成。對於公共設施建設工程, 得視都市之發展情形,另行辦理。

依前項規定實施重劃地區,公共設施興建前,公共設施保留地由當地直轄 市或縣(市)政府管理。實施工程建設時,其工程費用,得依徵收工程受 益費之規定辦理。重劃區內之土地所有權人,並得集資自行興辦各項工程 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