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  土地使用 ( 106 年 05 月 10 日)
第60-2條
主管機關於辦理重劃分配完畢後,應將分配結果公告三十日,並通知土地 所有權人。

土地所有權人對於重劃之分配結果,得於公告期間內向主管機關以書面提 出異議;未提出異議者,其分配結果於公告期滿時確定。

前項異議,由主管機關調處之;調處不成,應報請上級主管機關裁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