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  土地使用 ( 106 年 05 月 10 日)
第59條
重劃地區選定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報經上級主管機 關核定後,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或限制左列事項:

一、土地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

二、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前項禁止或限制之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

第一項公告禁止或限制事項,無須徵詢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