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  土地使用 ( 106 年 05 月 10 日)
第55條
依本條例實施區段徵收之土地,原土地所有權人不願領取現金補償者,應 於徵收公告期間內以書面申請發給抵價地。

領回抵價地者,由徵收機關於規劃分配後,囑託該管登記機關逕行辦理土 地所有權登記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