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  土地使用 ( 106 年 05 月 10 日)
第52條
為促進土地合理使用,並謀經濟均衡發展,主管機關應依國家經濟政策、 地方需要情形、土地所能提供使用之性質與區域計畫及都市計畫之規定, 全面編定各種土地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