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  漲價歸公 ( 106 年 05 月 10 日)
第50條
土地所有權移轉,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 者,得由取得所有權之人代為繳納。依第四十七條規定由權利人單獨申報 土地移轉現值者,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應由權利人代為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