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  漲價歸公 ( 106 年 05 月 10 日)
第42-1條
區段徵收之土地,以現金補償其地價者,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免徵其土地 增值稅。但依第五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因領回抵價地不足最小建築單位面積 而領取現金補償者,亦免徵土地增值稅。

區段徵收之土地,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抵價地補償其地價 者,免徵土地增值稅。但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時,應以原土地所有權 人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並準用前條第四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