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  漲價歸公 ( 106 年 05 月 10 日)
第37-1條
受託人就受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有償移轉所有權、設定典權或依 信託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轉為其自有土地時,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 ,課徵土地增值稅。

以土地為信託財產,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土地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 權利人時,以該歸屬權利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