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  漲價歸公 ( 106 年 05 月 10 日)
第36條
土地增值稅之徵收,應依照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 定典權時行之。但因繼承而移轉者,不徵土地增值稅。

前項土地漲價總數額,應減去土地所有權人為改良土地已支付之全部費用 。

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土地移轉繳納土地增值稅時,在其持有土地期間內,因 重新規定地價增繳之地價稅,就其移轉土地部分,准予抵繳其應納之土地 增值稅。但准予抵繳之總額,以不超過土地移轉時應繳增值稅總額百分之 五為限。

前項增繳之地價稅抵繳辦法,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