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  照價收買 ( 106 年 05 月 10 日)
第34條
照價收買之土地,地上建築改良物同屬土地所有權人所有者,應一併收買 。但不屬土地所有權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前項改良物之價額,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查估後,提交地價評議委員 會評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