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  照價收買 ( 106 年 05 月 10 日)
第31條
照價收買土地之地價,依左列規定計算之:

一、依第十六條規定收買者,以其申報地價為準。

二、依第四十七條之一規定收買者,以其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為準。

三、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六條規定收買 者,以收買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