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  照價收買 ( 106 年 05 月 10 日)
第28條
依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七條之一、第七十二 條、第七十六條照價收買土地之程序如左:

一、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將報准照價收買之土地先行公告,並以書面 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土地移轉之權利人或他項權利人。

二、受通知人應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五十日內,繳交土地所有權狀、土地 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有關證件;逾期不繳交者,宣告其書狀、證件無效 。

三、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繳交之書狀、證件審核無訛,或依前款規定 宣告其書狀、證件無效後,應於三十日內給付地價及他項權利補償費 ;逾期不領取者,依法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