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  規定地價 ( 106 年 05 月 10 日)
第13條
本條例施行區域內,未規定地價之土地,應即全面舉辦規定地價。但偏遠 地區及未登記之土地,得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劃定範圍,報經中 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