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 91 年 05 月 15 日)
第9條
承租人於約定主要作物生長季節改種其他作物者,仍應以約定之主要作物 繳租。但經出租人同意,得依當地當時市價折合現金或所種之其他作物繳 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