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 91 年 05 月 15 日)
第25條
在耕地租期屆滿前,出租人縱將其所有權讓典與第三人,其租佃契約對於 受讓受典人仍繼續有效,受讓受典人應會同原承租人申請為租約變更之登 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