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 91 年 05 月 15 日)
第2條
耕地地租租額,不得超過主要作物正產品全年收穫總量千分之三百七十五 ;原約定地租超過千分之三百七十五者,減為千分之三百七十五;不及千 分之三百七十五者,不得增加。

前項所稱主要作物,係指依當地農業習慣種植最為普遍之作物,或實際輪 植之作物;所稱正產品,係指農作物之主要產品而為種植之目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