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 91 年 05 月 15 日)
第13條
承租人對於承租耕地之特別改良得自由為之,其特別改良事項及用費數額 ,應以書面通知出租人,並於租佃契約終止返還耕地時,由出租人償還之 。但以未失效能部分之價值為限。

前項所稱之耕地特別改良,係指於保持耕地原有性質及效能外,以增加勞 力資本之結果,致增加耕地生產力或耕作便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