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附則 ( 91 年 12 月 11 日)
第33條
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對於每一重劃區之財務,應於重劃計畫書所載 工程完竣後一年內完成結算並公告之,並應於完成結算後六個月內撰寫重 劃成果報告,檢同有關圖冊層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