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建築改良物估價規則  ( 99 年 06 月 24 日)
第6條
建築地之自然環境、經濟狀況,及其他可能影響建築改良物之耐用年限, 及殘餘價值者,應查明記載於調查表備註欄內,以供計算建築改良物現值 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