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建築改良物估價規則  ( 99 年 06 月 24 日)
第24條
直轄市或縣 (市) 地政機關得參酌地方實際情形,依本規則之規定,制定 施行細則,報請中央地政機關備案。

前項施行細則,應參酌各地方自然環境規定各種建築改良物之耐用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