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調查估計規則  ( 102 年 12 月 31 日)
第7條
買賣或收益實例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價格明顯偏高或偏低者,應先作適 當之修正,記載於買賣或收益實例調查估價表。但該影響交易價格之情況 無法有效掌握及量化調整時,應不予採用:

一、急買急賣或急出租急承租。

二、期待因素影響之交易。

三、受債權債務關係影響之交易。

四、親友關係人間之交易。

五、畸零地或有合併使用之交易。

六、地上物處理有糾紛之交易。

七、拍賣。

八、公有土地標售、讓售。

九、受迷信影響之交易。

十、包含公共設施用地之交易。

十一、人為哄抬之交易。

十二、與法定用途不符之交易。

十三、其他特殊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