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調查估計規則  ( 102 年 12 月 31 日)
第4條
地價調查應以買賣實例為主,無買賣實例者,得調查收益實例。

前項收益實例,係指租賃權或地上權等他項權利,且具有租金或權利金等 對價給付之實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