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標示變更登記 ( 106 年 02 月 14 日)
第92條
因地籍圖重測確定,辦理變更登記時,應依據重測結果清冊重造土地登記 簿辦理登記。

建物因基地重測標示變更者,應逕為辦理基地號變更登記。

重測前已設定他項權利者,應於登記完畢後通知他項權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