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標示變更登記 ( 106 年 02 月 14 日)
第91條
因土地重劃辦理權利變更登記時,應依據地籍測量結果釐正後之重劃土地 分配清冊重造土地登記簿辦理登記。

土地重劃前已辦竣登記之他項權利,於重劃後繼續存在者,應按原登記先 後及登記事項轉載於重劃後分配土地之他項權利部,並通知他項權利人。

重劃土地上已登記之建物未予拆除者,應逕為辦理基地號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