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標示變更登記 ( 106 年 02 月 14 日)
第89條
申請建物基地分割或合併登記,涉及基地號變更者,應同時申請基地號變 更登記。建物與基地所有權人不同時,得由基地所有權人代為申請或由登 記機關查明後逕為辦理變更登記。

前項登記,除建物所有權人申請登記者外,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通 知建物所有權人換發或加註建物所有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