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標示變更登記 ( 106 年 02 月 14 日)
第87條
一宗土地之部分已設定地上權、永佃權、不動產役權、典權或農育權者, 於辦理分割登記時,應先由土地所有權人會同他項權利人申請勘測確定權 利範圍及位置後為之。但設定時已有勘測位置圖且不涉及權利位置變更者 ,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