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106 年 02 月 14 日)
第83條
區分所有權人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除依第七十九條規定,提出 相關文件外,並應於申請書適當欄記明基地權利種類及範圍。

登記機關受理前項登記時,應於建物登記簿標示部適當欄記明基地權利種 類及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