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106 年 02 月 14 日)
第78-1條
前條之建物標示圖,應由開業之建築師、測量技師或其他依法規得為測量 相關簽證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辦理繪製及簽證。

前項建物標示圖,應記明本建物平面圖、位置圖及建物面積確依使用執照 竣工平面圖繪製,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者,建物起造人及繪製人 願負法律責任等字樣及開業證照字號,並簽名或蓋章。

依建物標示圖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申請人與委託繪製人不同時, 應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同意依該圖繪製成果辦理登記,並簽名或蓋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