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土地總登記 ( 106 年 02 月 14 日)
第73條
前條公告,應於主管登記機關之公告處所為之,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登記為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之姓名、住址。

二、土地標示及權利範圍。

三、公告起訖日期。

四、土地權利關係人得提出異議之期限、方式及受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