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土地總登記 ( 106 年 02 月 14 日)
第71條
土地總登記,所有權人應於登記申請期限內提出登記申請書,檢附有關文 件向登記機關申請之。

土地總登記前,已取得他項權利之人,得於前項登記申請期限內,會同所 有權人申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