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登記規費及罰鍰 ( 106 年 02 月 14 日)
第52條
已繳之登記費罰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申請退還。

經駁回之案件重新申請登記,其罰鍰應重新核算,如前次申請已核計罰鍰 之款項者應予扣除,且前後數次罰鍰合計不得超過應納登記費之二十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