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登記規費及罰鍰 ( 106 年 02 月 14 日)
第50條
逾期申請登記之罰鍰,應依土地法之規定計收。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逾期申請,於計算登記費罰鍰時,對於不能歸責於申請 人之期間,應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