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登記規費及罰鍰 ( 106 年 02 月 14 日)
第48條
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計收登記規費時,其權利價值,依下列規 定認定之:

一、建物在依法實施建築管理地區者,應以使用執照所列工程造價為準。

二、建物在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者,應以當地稅捐稽徵機關所核定之房屋 現值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