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申請登記之文件 ( 106 年 02 月 14 日)
第39條
父母處分未成年子女所有之土地權利,申請登記時,應於登記申請書適當 欄記明確為其利益處分並簽名。

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其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購 置或處分土地權利,應檢附法院許可之證明文件。

繼承權之拋棄經法院准予備查者,免依前二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