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申請登記之文件 ( 106 年 02 月 14 日)
第37條
土地登記之申請,委託代理人為之者,應附具委託書;其委託複代理人者 ,並應出具委託複代理人之委託書。但登記申請書已載明委託關係者,不 在此限。

前項代理人或複代理人,代理申請登記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親自到 場,並由登記機關核對其身分。